实验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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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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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实验室管理条例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06-01-01 23:33:59

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湖北大学)

 

实 验 室 管 理 条 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湖北大学)(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在湖北大学,是湖北大学承担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重点实验室行政上受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大学的领导。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以湖北大学为依托单位,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湖北大学建设,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是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接受教育部的定期评估,接受湖北大学职能部门的监督,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管理体制,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重在应用基础研究,坚持产、学、研一体化。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湖北大学推荐报教育部聘任,任期五年,采取“2+3”模式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为“楚天学者”;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北大学推荐报教育部聘任,任期五年,采取“2+3”模式管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重点实验室与湖北大学协商聘任,并报教育部备案,任期五年。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中至少应有一名为校外专家,本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课题。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专职秘书1人(行政、学术、设备管理),高学历专职技术人员2-5人。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设立2-3名责任教授。研究方向责任教授负责该研究方向的科研规划、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并负责组织相应的研究团队和课题组,课题组由普通研究人员和研究生组成。责任教授岗位采用竞聘制,实行严格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客座人员两部分组成。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固定人员编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客座人员是指校内外承担开放课题(包括自带课题)的研究人员,客座人员数量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由重点实验室自主聘任。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包括建设经费、开放课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学校每年为重点实验室提供一定额度的日常运行经费,用于资助重点实验室设立实验室主任基金和一般行政费用。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优秀成果的奖励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定期发布申请指南,认真组织专家评审,以确保开放课题的水平,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来实验室工作、合作和交流。实验室将提供不低于30%比例的年度开放课题给校外优秀人才。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参照《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中经费管理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基金研究课题,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组织成果的答辩与评价。

2)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活动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约请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

3)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听取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报告;研究和审议科研与发展方向;审议开放基金课题的执行情况;每位委员根据所了解的相关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建议;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提出重点实验室工作的不足之处与整改意见。

4)学术委员会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中青年学术人才。

第十八条    湖北大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调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4)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5)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6)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7)根据本办法,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职责:

(1) 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研究生培养、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仪器设备和资产、安全、财务等实行统一管理。专职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进行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专职秘书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行政、学术和设备管理事务。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良好维护、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

(2)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管理,定期召集责任教授、课题组长会议,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检查各课题的阶段小结和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依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

(3)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会议,制定政策以稳定实验室的技术队伍,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培养青年科技人员,保持本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具有合理结构。

第二十条   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主要从事实验室建设的日常事务和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主,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研究人员职责:

  (1) 从事研究工作为主,积极争取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国家级项目和省部委重大项目。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出高水平成果,发高水平论文。
  (2) 积极承担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任务,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职责:

(1) 客座人员是实验室的主要研究力量。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来实验室客座研究,要事先查阅《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简介》、《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外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了解本实验室的性质、研究方向、开放基金申请办法、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

(2) 客座人员申请项目批准后,应迅速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进度按期向实验室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后的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包括客座人员的管理、开放课题的管理、经费的管理、安全管理、资产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装置,并正常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对外开放。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网页,要有专人维护,及时更新信息,并做好重点实验室数据、资料、成果的存档。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每年由科技处向主管部门提交工作年报。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学校依照重点实验室评估标准和评估规则,认真做好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重点实验室完成以及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资助课题,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为提高重点实验室现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快实验室的发展速度,提高实验室研究人员的整体研究水平,激发研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该实验室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二十九条 每年12月份对重点实验室所有研究人员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承担科研项目级别及经费;

(2)科研成果获奖、通过鉴定或技术转让等情况;

(3)发表论文;

(4)公开出版专著;

(5)申请发明专利。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

凡以“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为(Ministry-of-Education Key Laboratory for the Synthesis and Application of Organic Functional Molecules, Hubei University)为第一单位完成的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及获得的成果,按以下条例奖励:

(1)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973科研项目按项目经费的8%奖励。

(2)科研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项目奖励项目组人民币20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0元;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5千元,一项成果多次获奖时按最高级别奖励。

(3)NatureScience杂志上发表研究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在影响因子6以上的杂志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1万元;发表SCI源期刊研究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5千元;被SCIEEI检索的研究论文每篇奖励人民币2千元,被ISTP检索的论文奖励人民币1千元;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500元,在一般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4)外文正式出版著作(教材)每部奖励人民币1万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著作(教材)每部奖励人民币5千元。

(5)获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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