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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06-01-01 23:43:53

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章程

 

根据教育部(教技【20032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有关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条款,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5-21名相关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湖北大学推荐,教育部聘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重点实验室与湖北大学协商聘任,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议批准开放课题;听取和审议实验主任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议。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除此以外,实验室主任应该采取其他方式与学术委员会保持联系,通报实验室的有关工作,并就重大事项征求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它成员的意见。

第七条 实验室有责任和义务为学术委员会成员来实验室讲学或短期工作提供便利,并做好相关接待。

第八条 本章程经重点实验室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以后可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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