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湖北大学)
 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管理,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欢迎国内外科技专家在“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对具有新思路、短期内有突破前景,同时有其它研究项目支持背景的申请,将优先给予支持。同时也鼓励申请者自带课题和经费进入本实验室工作。资助领域包括:
 (1)有机合成及催化转化;
 (2)有机无机杂化分子定向设计与功能调控;
 (3)分子探针合成及应用;
 (4)功能高分子合成及应用
 (5)其它与上述领域相关的创新性项目。   
 资助对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三条  实验室将为申请者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提供一流的测试分析手段,提供办公条件,以确保开放基金课题研究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凡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课题,必须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对具有重大意义、处于学科前沿、国际合作研究等的课题,实验室将优先予以资助。申请书可向实验室函索取,或从实验室网页http://klsaofm.hubu.edu.cn下载。
 第五条  申请者必须向实验室提交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中级及其以下职称的且未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申请人员需附有1位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专家的推荐信,并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寄交实验室。 
 第六条  申请研究课题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从申请“指南”发布日起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当年7月15日。 逾期的申请可延至第二年受理。
 第七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至少两名委员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由学术委员会终审后生效。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对被评审人员的个人意见及申请者的研究技术方案等材料保密。评审结果由实验室正式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于10月30日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凡获得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申请者都是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专职人员,在课题实施期间,要有一段时间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实验室将指定专人联系、咨询或指导。 
 第十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除某些仪器由专人使用外均可供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者直接参与使用,研究者应遵守实验室制度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 
 第十一条    欢迎并鼓励研究者自带经费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来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无故撤销,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全额承担。由于合同乙方(项目承担单位)原因致使进度拖延,不能按期提交科研成果,由此而增加额外经费、物资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由合同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第十四条    课题申请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计划,以后每半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根据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总结。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必须向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实验室归档。
 (1) 研究工作总结;
 (2) 学术论文及研究报告;
 (3)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的原件或复印件及目录清单。
 第十六条    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对经费使用不当或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给予纠正或停止资助。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课题期限内,研究者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约请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时,作者单位栏应以本实验室的名称为第一单位,中文名称为“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湖北大学)”,英文名称为“Ministry-of-Education Key Laboratory for the Synthesis and Application of Organic Functional Molecules, Hubei University”。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均可以实验室的名义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实验室鼓励获得资助的研究人员及时将研究成果在国内外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并争取被SCI、EI或ISTP收录。对于以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的论文或成果,按“奖励条例”奖励。
 第十九条    凡获得实验室资助的课题在成果正式发表时,必须注明本项目得到有机功能分子合成与应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湖北大学)开放研究基金的资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按合同要求拨款。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为人民币2万~3万元。开放基金开支范围: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印刷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3)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
 第二十一条 基金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项目因故撤销和中止时,应将剩余经费退回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研究人员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和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实验室主任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